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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
第一条
为了发挥科协组织学术交流主渠道作用,引导、支持学会在开展一般性学术活动的基础上,积极开展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高层次、综合性学术活动,提高学术水平和质量,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;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的管理与支持,使有限的学术交流经费更好地发挥作用,特制定《吉林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》。
第二条
确定重点项目的指导思想:深入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以科教兴省、可持续发展为主线,围绕全省社会、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研究与研讨,推动科技创新和原始性创新,促进学术交流的繁荣与发展,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,促进人才的成长与提高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。
第三条 资助重点项目的主要方向:
1、省委、省政府和决策主体在改革和发展中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;
2、影响全省经济、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及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点、热点、难点问题;
3、行业、产业、部门和学科发展的重要问题;
4、推动学科发展、科技创新、人才培养等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学术交流和研讨;
5、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上有重要突破,在学术上有重要价值的研究和研讨;
6、吉林省科协所属学会的换届代表大会和20周年以上整10年的学会成立庆祝活动暨学术交流会议。
第四条 申报单位的范围:吉林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全省性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(简称“学会”)。
第五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批:
1、每年第一季度,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填报《吉林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并报送相关材料。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学术活动重点项目。
2、吉林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受理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的申请、组织评审和管理指导、资助、验收等日常工作。
3、学会学术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分类、整理,并对申报资格和内容进行初审,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,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,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,可以不提交评审;初审结果报分管主席审定后,再由吉林省科协学术委员会终审。终审结果将在吉林省科协网站上公布。
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监督:
1、重点项目申请被批准后,吉林省科协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准通知,并在会前将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给受助单位。
2、受助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,将会议总结、会议纪要、代表名册、文集等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。
3、已获批准的活动项目,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执行的应向省科协提出书面报告,获准后可继续执行。无任何原因而未实施的项目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,将取消拨款。
4、在活动项目拨款执行后发现弄虚作假和违规行为的,经查实,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。
5、为更好地进行重点项目择优支持的管理监督和追踪问效,每年度受助项目完成后,省科协将视具体情况将项目纪要汇编成册,各项目承办单位须认真撰写充分反映学术交流的活动纪要。
第七条 经费来源:
1、吉林省科协拨专款作为学术活动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。
2、积极接纳社会捐赠,作为资助经费的重要补充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施,由吉林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。
附件:吉林省科协学术活动重点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
吉林科技网责编 晓杉 技术 n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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